中國稀土自1985年鼓勵出口,到2015年開始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、國際地位進一步增強,30年堅持“不忘初心”,砥礪“繼續(xù)前進”。
1985年——開始引入出口退稅制度
1997年——設置出口許可證(出口量限制)
2002年——禁止礦山開發(fā),冶煉分離項目的外國投資
2004年——取消礦產(chǎn)出口退稅
2005年——取消氧化物出口退稅
2006年——征收礦石氧化物10%的出口稅
2007年——征收金屬產(chǎn)品10%的出口稅
2008年——提高氧化物、化合物的關稅至15-25%
2010年——將稀土出口配額較前一年縮減40%
2011年——2011年4月1日起,國務院統(tǒng)一調(diào)整了稀土礦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,輕稀土包括氟碳鈰礦、獨居石礦為60元/噸;中重稀土包括磷釔礦、離子型稀土礦為30元/噸。2011年5月,《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(yè)持續(xù)健康發(fā)展的若干意見》中首次提出“國家戰(zhàn)略儲備”概念。稀有金屬交易所開業(yè)。
2012年——對鐠、釔金屬以及氧化鐠新征收25%的出口關稅;對釹、鐠、釔的氟化物、氯化物、碳酸鹽類新征收15%的出口關稅;對鑭、鐠、釹、鏑、鋱、釔的其他化合物新征收25%的出口關稅;對釹鐵硼速凝永磁片新征收20%的出口關稅;其他產(chǎn)品關稅不變。美國、歐盟和日本正式向WTO針對中國稀土出口政策提出訴訟。
2014年——世貿(mào)組織對美、歐、日訴我國稀土、鎢、鉬相關產(chǎn)品管理措施案作出最終裁決,認為我國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不符合世貿(mào)組織規(guī)定。國務院批復六大企業(yè)集團(中鋁公司、包鋼稀土、廈門鎢業(yè)、中國五礦、贛州稀土和廣晟有色)整合國內(nèi)稀土的大集團方案。
2015年——出口配額取消、出口關稅取消;資源稅出臺(改從價計征);開始主導的ISO標準。